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116004019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暂无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请示2份;
2、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2份;
3、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的说明材料,包括单位及排放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产污环节、治理措施、排放方式、排放量和排放频次 1份;
4、监测报告1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
(九)办理流程:
受理并审核:将指定材料审核后受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缺项,退回。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21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0〕6 号),该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申请人选择窗口受理办理时,除市级窗口外,也可就近选择区级窗口进行受理(详细地址请见《市县同权事项各分局受理窗口信息》附件)。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