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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12-01 16:41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371016014000

 

枣庄市生态环境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转入、转出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第四条加强放射源的备案管理。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用户单位(或出口委托单位)应当在进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省环保厅备案;国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暂无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转让审批表  1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1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法律禁止事项不予受理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1、审查放射源转让申请材料并备案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企业资料修改等特殊情况不计入时长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21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