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371016017000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省外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本省使用的,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省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射线装置跨设区的市使用的,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五日内报使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暂无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4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证复印件,放射源或含源设备的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份;
3.山东省放射源异地使用现场作业信息表1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
(九)办理流程:
1.审核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现场检查放射源贮存情况,审核通过即备案完成。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21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