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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12-01 16:45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116001098

枣庄市生态环境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省政府决定,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59项,其中行政许可46项、行政处罚79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20项。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暂无条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请示3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3份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4.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份

5.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3份

(六)数量信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有,需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九)办理流程:

1.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审核  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审批决定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受理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网上申报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市民服务中心C32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40-11:50,13:10-16:5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21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3168680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0〕6 号),该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申请人选择窗口受理办理时,除市级窗口外,也可就近选择区级窗口进行受理(详细地址请见《市县同权事项各分局受理窗口信息》附件)。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