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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

作者:zzhb 来自: 时间:2008-07-31 15:00

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经常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切实杜绝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产项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
1、建立建设项目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经常性检查监督工作进行督导。
3、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等项工作。
4、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和下级环保部门送转上级和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验收批复等文件材料。
5、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调查取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见附件1)并附取证材料,在调查终结五日内移交同级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6、各级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处理,对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要及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报告表》(见附件2)并附取证材料报上一级环保部门,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7、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中若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进行区域限批、流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二、加强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8、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试生产前和试生产期至少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省环保局审批的重点监督管理项目按照30%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查。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在施工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至少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见附件3)。
9、对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污染物处理需要和未按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0、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和试运行期现场检查的结论要作为环保部门是否批准试生产或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对未批先建项目的检查处理
11、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每月要依据同级统计部门统计的新开工项目情况,全面核实新开工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将未执行环评的项目名单送交同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未批先建项目要及时查处。省环保局每年、市环保局每半年、县(市、区)
环保局每季度各安排一次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在检
查结束后10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12、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区、各乡镇每季度巡查一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市内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每季度巡查一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各市直接管理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每季度巡查一次,并形成巡查报告,报同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13、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的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及巡查结果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及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全市检查及巡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及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察总队于每月15日前要将全省检查及巡查情况汇总后报省环保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