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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规范

作者:枣庄环保 来自: 时间:2010-10-28 09:11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谐执法、文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机关效能,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坚持文明执法、主动服务、热情服务。
二、文明服务规范
第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大方、自然。不穿背心、短裤或吊带裙、拖鞋上班。
第二条 言行举止和善、谦虚、得体。对待服务对象自然真诚,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服务用语通俗易懂,条理清晰、言简意赅、文明热情,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话语。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禁止强行挂断电话。
第三条 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条 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与其争吵、打斗,及时向上级汇报,予以解决。
第五条 工作期间,禁止大声喧哗、嘻闹;禁止在微机上运行娱乐、博彩、股票等程序;禁止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不在服务窗口工作区内接待与窗口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六条 保持服务设施、办公环境的清洁卫生,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等效能监察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告知文书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办事。
三、和谐执法规范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市环境监察支队,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工作期间应穿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言语文明、服务热情、办事公正。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2)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3)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4)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5)不得酒后上岗,野蛮执法;
(6)不得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检查完毕,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以罚代管。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各科室、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特别是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参照本行政服务规范,结合社会监督反馈意见,每月月末对该月服务和执法情况自我总结、检查一次,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优化经济环境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监督,狠抓落实,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三不放过”,即:对基层、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没有整改、没有反馈的不放过,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服务未提升的不放过,对违规、违纪问题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确保。对于上述情况,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时整改;超过限时整改期限仍未积极行动或整改不力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市局重点科(处)室(开发监督科、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参照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科(处)室和谐执法、文明服务的具体行政服务规范,报市环境保护局“优化经济环境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一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