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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再次对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清查的通知

作者:局办公室 来自: 时间:2017-11-30 11:10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关于再次对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

情况进行清查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按照局党组《关于落实市委第五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要求在系统内对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再次进行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人员范围

本次清查人员范围为机关直属单位在编在职、退休人员

二、清查重点

重点清查在企业兼职(任职)取酬行为,包括持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采取挂靠证书取酬行为。

三、职责分工

清查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各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科室(单位)清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科室、单位的清查工作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各科室、单位要做好清理在企业兼职(任职)相关规定的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好学习,确保思想到位认识到位。

(二)个人自查自纠

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自查自纠,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再次签订承诺书

(三)梳理汇总

各科室、单位对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登记造册,报局办公室汇总。

(四)内部公示

清理情况汇总后,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要求

(一)对自查发现的违规兼职(任职)问题必须6月底本人辞去所兼任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被备案程序的,必须6月底前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自查自纠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接到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按时完成好自查整改任务。兼职(任职)情况确认表承诺书和登记表要613上报

(四)违规兼职(任职)问题举报电话为3285065,举报邮箱为zzhbbgs@163.com,请及时举报相关违规情况。

附件

1、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

2、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确认表

3、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承诺书

4、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登记表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7年67


附件1

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公务员法》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1月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中央组织部,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2

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确认表

填报科室、单位:

序号

姓  名

目前是否在企业兼职(任职)

备注

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附件3

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从即日起,不到任何企业从事任何形式兼职(任职)。对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经审批绝不擅自到企业兼职(任职)兼职(任职)之日,不企业领取任何薪酬(包括任何形式的补贴)每年年底书面形式按时报告兼职(任职)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自觉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承诺人

  


附件4

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登记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现任原任职务、职称

人员

身份

人员

类别

退休

时间

兼职

时间

兼职企业名称及职务

是否报批

是否

取酬

取酬

金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