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规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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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24 14:10
枣环函字〔2016〕215号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和我局公务出差实际情况,现就《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及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枣环函字[2014]14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市外公务出差执行伙食补助定额包干管理
因公到枣庄市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具体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加强公务出差管理
各科(室)、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务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报销程序。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