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规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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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08 10:5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单位的技术优势,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促进环保技术与环保产品的研发和试点推广,进一步增强我省环保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省级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吸引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投入支持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科技规划》或列入《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若干重大环境瓶颈问题解析与突破项目年度名录》(以下简称《年度名录》),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实用价值,可为生态山东建设提供基础支撑的项目;
(二)对污染减排、环境改善和环境安全有明显效果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及产业化示范及推广项目;
(三)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深化研究和中间试验可望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环保产品、材料以及关键或共性技术、工艺;
(四)有一定市场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在本领域起到技术先导作用,通过深化性研发和技术配套,能有效提高技术及产品性能和系列化水平,可迅速实现应用扩张的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
(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和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开发自主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的项目;
(六)具有国家或省级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创新和环保成套装备设备研发;
(七)省政府规定重点支持的其他环保科技和产业研发项目。
第五条 省环保厅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保科技
工作重点,会商省财政厅及时更新发布《年度名录》。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专项资金共同承担。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承担列入《年度名录》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每个项目确定1家企事业单位为承担单位。支持期限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环境科研水平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开展项目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曾承担过环境科研及技术开发项目,无不良科技信用记录,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一般应为企业。
第八条 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各市项目(包括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下同),由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级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列入《年度名录》的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或产品研究资料和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情况;
(四)已有研究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利用计划、对外合作计划;
(五)项目的技术水平与自主创新水平;
(六)项目经费预算;
(七)项目预期效果或目标;
(八)项目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作用的专题篇章。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投标单位根据省环保厅发布的年度项目招标公告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根据招标人发布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与中标者签署的书面协议,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先于未列入《年度名录》的项目确定项目资金预算,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申报未列入《年度名录》内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具有必要的研究条件,且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
(三)具有相应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五)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且市场前景良好;
(六)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水平先进;
(七)项目实施后,污染减排、环境改善和环境安全效果好;
(八)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九)对曾承担过项目的申请单位,其原项目完成情况也将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还应满足招标公告规定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环保厅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与其他来源资金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直有关部门、中标单位和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组织人员对项目按照任务合同书或协议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对需要就项目成果进行检测的,由省环保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级或省级规范出具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截留、挪用、私分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评审意见、虚假检测结果和虚假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和咨询评估机构,取消其评审、评估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7〕53号)停止执行。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省级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吸引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投入支持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科技规划》或列入《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若干重大环境瓶颈问题解析与突破项目年度名录》(以下简称《年度名录》),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实用价值,可为生态山东建设提供基础支撑的项目;
(二)对污染减排、环境改善和环境安全有明显效果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及产业化示范及推广项目;
(三)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深化研究和中间试验可望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环保产品、材料以及关键或共性技术、工艺;
(四)有一定市场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在本领域起到技术先导作用,通过深化性研发和技术配套,能有效提高技术及产品性能和系列化水平,可迅速实现应用扩张的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
(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和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开发自主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的项目;
(六)具有国家或省级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创新和环保成套装备设备研发;
(七)省政府规定重点支持的其他环保科技和产业研发项目。
第五条 省环保厅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保科技
工作重点,会商省财政厅及时更新发布《年度名录》。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专项资金共同承担。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承担列入《年度名录》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每个项目确定1家企事业单位为承担单位。支持期限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环境科研水平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开展项目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曾承担过环境科研及技术开发项目,无不良科技信用记录,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一般应为企业。
第八条 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各市项目(包括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下同),由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级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列入《年度名录》的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或产品研究资料和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情况;
(四)已有研究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利用计划、对外合作计划;
(五)项目的技术水平与自主创新水平;
(六)项目经费预算;
(七)项目预期效果或目标;
(八)项目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作用的专题篇章。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投标单位根据省环保厅发布的年度项目招标公告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根据招标人发布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与中标者签署的书面协议,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先于未列入《年度名录》的项目确定项目资金预算,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申报未列入《年度名录》内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具有必要的研究条件,且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
(三)具有相应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五)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且市场前景良好;
(六)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水平先进;
(七)项目实施后,污染减排、环境改善和环境安全效果好;
(八)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九)对曾承担过项目的申请单位,其原项目完成情况也将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还应满足招标公告规定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环保厅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与其他来源资金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直有关部门、中标单位和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组织人员对项目按照任务合同书或协议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对需要就项目成果进行检测的,由省环保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级或省级规范出具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截留、挪用、私分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评审意见、虚假检测结果和虚假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和咨询评估机构,取消其评审、评估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7〕5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