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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规财科 来自: 时间:2014-07-04 16:34


鲁财建〔2013〕13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对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30日

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包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依据“共同筹资、分级负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务求绩效”的原则,专项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支出。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用于日常管理经费支出。其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投资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资金缺口按原渠道解决。
(二)属省级自然保护区且所在县(市)不属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限用于管护能力建设支出。管护基础设施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给予支持,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设区市财政预算,资金缺口按原渠道解决。管护能力建设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与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规模及人员能力相适应的,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
2、生物多样性监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
3、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不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维护;
4、自然保护区标识、野生动植物保护、巡护、防火等设施维护与设备购置;
5、自然保护区内退化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
6、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管护能力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三)属省级自然保护区且位于直管县的,专项资金除按照第(二)款规定范围开支外,还可以用于野外综合考察、本底调查、规划编制、宣教、监测、统计等日常管理经费支出。
第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位于直管县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按照因素法测算,由省财政直接下达。
(一)因素设置。按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面积、差别系数、评估等级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1、管护面积: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和核心区面积。
2、差别系数:海岛、山区自然保护区设定系数为1,其他自然保护区设定系数为0.5。
3、评估等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的考核评估等次。
4、资金使用绩效: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5、保护区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否则取消经费补助资格。
(二)权重分配。
1、管护面积(50%):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5%)和核心区面积(25%)。
2、评估等级(30%):年度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分别设定分值为1、0.75、0.5、0。
3、资金使用绩效(20%):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设定分值为1、0.75、0.5;经审计检查存在违规行为的为0。
(三)计算方法。根据当年日常管理经费预算安排额度确定各自然保护区分配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Bi:该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分配额
B:年度管护能力建设资金预算总额
Mi:该自然保护区面积
mi: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
α:评估等级分值
γ:差别系数
4、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内各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资金基础分配额度为基准,统筹确定各设区市、直管县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第七条  省环保厅每年3月31日前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等文件要求,完成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情况抽查自然保护区工作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考评情况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测算确定并下达各设区市、直管县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并将纳入年度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名单作为附件随文下达。
第九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保局结合本辖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及规范化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在随文下达的名单中,选择提出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省环保厅审核。
第十条  管护能力建设资金支持的自然保护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日常管理运行得到基本保障,能够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
(二)具有典型生态特征、重要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
(三)根据《山东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制定了相关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管护能力建设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提交的预算安排材料,分正文和项目材料两部分。正文为提交预算安排意见的正式文件及相关表格(附件1、附件2),项目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申请补助的理由及预算编制说明、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
(二)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管护能力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三)以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预算安排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启用“山东省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鲁财建〔2012〕23号)要求,正文提交纸质文件,项目材料通过网络提交。
第十二条  资料上报截止时间原则为每年的4月30日前。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预算安排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调研。省环保厅根据审核、评审情况批复项目实施。相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保局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省财政拨付各地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预算;当年未能完成的,有关市、直管县财政、环保部门应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报告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终了,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报送本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不明显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2〕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汇总表
    2.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附件1:

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自然保护区全称 保护区面积(公顷) 主要保护对象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 项目实施时间
合计 核心区 缓冲区 实验区 合计 省级专项 地方配套 自筹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保护区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保护区全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手机
批建时间及文号
保护区面积
(公顷)
其中 核心区
缓冲区
实验区
主要保护对象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投资构成 合计 省级专项 地方配套 自筹
项目总投资
累计已完成投资
201   年计划
项目概况以及年度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预期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市(直管县)财政部门意见: 市(直管县)环保部门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