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环办综合[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促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制定了《 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2019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5号)停止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
(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促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上年度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地、州、盟),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地、州、盟),可作为环保资金奖励候选对象。
(一)依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全国排名前20%的市(地、州、盟);
(二)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上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全国排名前20%的市(地、州、盟);
(三)依据上年度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督查情况,受到表扬的市(地 、州、盟)。
第四条 作为环保资金奖励对象的市(地、州、盟),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上年度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均完成;
(二)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水污染防治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率超过 80%。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市(地、州、盟),原则上不作为环保资金奖励对象。
(一)相关市(地、州、盟)党委、政府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或者区域限批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上年度大气和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任务严重滞后的。
第六条 综合考虑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奖励评价标准,对照环保资金奖励评价指标(见附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每年确定10个左右拟奖励的市(地、州、盟),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西部地区市(地、州、盟)。
第七条 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市(地、州、盟),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第八条 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 后,有关省(区、市)要兑现激励措施,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 安排一定的额度对相关市(地、州、盟)给予奖励,确保激励效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和《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有关省(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环保资金项目激励措施相关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印发的《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环办规财[2017]5号)停止执行。
附表
市(地、州、盟)环保资金奖励评价指标
序号 |
评 价指 标 |
评价依据和记分方法 |
指标分值 |
1 |
有关市(地、州、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结果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 |
全同排名前20% 的城市 |
2 |
有关市(地、州、盟)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
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 |
完成 |
3 |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年 度预算执行率 |
省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年度考核情况 |
超过80% |
4 |
有关市(地、州、盟)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排名结果 |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 |
全国排名前20% 的城市 |
5 |
有关市(地、州、盟)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
地表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 |
完成 |
6 |
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率 |
省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年度考核情况 |
超过80% |
7 |
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 督查情况结果 |
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督查情况 |
受到点扬 |
注 :
1.第4项、第4项、第4项、第4项评价指标应同时满足,第4项、第4项、第7项评价指标应至少满足1项。
2. 年度预算执行率指当年己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中央资金占该市(地、州、盟) 中央资金预算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