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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关于对全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实行奖补的通知

作者:zzhb 来自: 时间:2014-07-18 15:48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4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决定对列入改造计划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将燃煤锅炉改造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作进行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凡煤必改,分步实施。分两个阶段实施改造:2013年12月—2014年12月改造279台(454.56蒸吨),2015年1月—2015年12月改造108台(634.44蒸吨)。同时,城区内不再审批新、改、扩建燃煤锅炉。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市财政不予奖补。
改造后的清洁能源锅炉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分级负责,分级补助。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市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由市财政直接给予补助;各区(市)、高新区依据任务完成情况由市财政给予奖补。
二、奖补标准
2013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按15万元/蒸吨给予补助。对各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根据各区(市)、高新区燃煤锅炉改造完成情况,经验收后,按5万元/蒸吨给予奖补。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各区(市)、高新区完成改造并经过验收的燃煤锅炉,按3万元/蒸吨进行奖补。2015年12月31日后,取消奖补政策并全面拆除城市建成区内40t/h以下燃煤锅炉。
对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不进行改造也不继续使用的锅炉,将在其自行拆除并经过验收后,按1万元/蒸吨进行奖补。
三、项目验收
燃煤锅炉所属单位,项目改造完成后,应逐级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主动配合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燃煤锅炉改造验收合格后,市里将按照奖补政策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