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zzhb
来自:
时间:2014-09-30 15:53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全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实行奖补的通知》(枣气综指〔2014〕15号)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监督落实原有燃煤锅炉淘汰拆除,以及清洁能源锅炉安装使用工作,根据《关于对全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实行奖补的通知》(枣气综指〔2014〕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建成区内列入改造计划的燃煤锅炉。
第三条 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是指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通过现场检查等方法,考核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方式包括:
(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二)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或设施;
(三)停止使用并拆除。
第五条 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区(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燃煤锅炉改造项目验收汇总表、审核表(见附表)及项目相关材料。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热合同(复印件)、原燃煤锅炉拆除照片;
(二)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或设施的。新上锅炉或设施的购买、安装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监测报告,原燃煤锅炉拆除照片和新上锅炉或设施的照片;
(三)停止使用并拆除的。原燃煤锅炉及相关设施拆除前后照片,或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于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改造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在市级环保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月底前将审查意见及审查合格的项目材料提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审查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管网已接入使用,或供热管网已铺设到位、换热站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同时原燃煤锅炉已拆除;
(二)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或设施的。新上锅炉或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或设施已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同时原燃煤锅炉已拆除;
(三)停止使用并拆除的。原燃煤锅炉已停止使用,锅炉及其烟囱、分气包、水箱、引风机、鼓风机、热水循环泵、补水泵、管道等已拆除;
(四)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根据《关于对全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实行奖补的通知》(枣气综指〔2014〕15号)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9月19日
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监督落实原有燃煤锅炉淘汰拆除,以及清洁能源锅炉安装使用工作,根据《关于对全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实行奖补的通知》(枣气综指〔2014〕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建成区内列入改造计划的燃煤锅炉。
第三条 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验收是指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通过现场检查等方法,考核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方式包括:
(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二)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或设施;
(三)停止使用并拆除。
第五条 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区(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燃煤锅炉改造项目验收汇总表、审核表(见附表)及项目相关材料。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热合同(复印件)、原燃煤锅炉拆除照片;
(二)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或设施的。新上锅炉或设施的购买、安装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监测报告,原燃煤锅炉拆除照片和新上锅炉或设施的照片;
(三)停止使用并拆除的。原燃煤锅炉及相关设施拆除前后照片,或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于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改造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在市级环保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月底前将审查意见及审查合格的项目材料提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审查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管网已接入使用,或供热管网已铺设到位、换热站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同时原燃煤锅炉已拆除;
(二)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或设施的。新上锅炉或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或设施已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同时原燃煤锅炉已拆除;
(三)停止使用并拆除的。原燃煤锅炉已停止使用,锅炉及其烟囱、分气包、水箱、引风机、鼓风机、热水循环泵、补水泵、管道等已拆除;
(四)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项目审查表 |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
燃煤锅炉信息 | 台数 | 型号 | 吨位 | |||
用途 | 年耗煤量 | 备注 | ||||
改造信息 | ||||||
区(市)环保局验收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公章) | |||||
市环保局审查意见 | 办理人: 年 月 日(盖公章) | |||||
市财政局审查意见 | 办理人: 年 月 日(盖公章) |
附表二
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项目汇总表 | ||||
项目名称 | 改造方式 | 吨位 | 验收时间 | 备注 |
填报人: | 填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