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作者:环评科 来自: 时间:2015-10-19 11:15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5〕8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环境保护局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四、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以外,由枣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一)符合国家、省行业发展规划的,由省环保厅下放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化工、医药、酿造、印染、电镀等建设项目;
(二)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包括: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四)跨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区(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
(五)省环保厅委托的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放给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一)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应由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玻璃、化工、医药行业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已由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文件,本次审批权予以下放的建设项目,交由项目所在地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