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作者:环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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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04 11: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1
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现有环评机构),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有环评机构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可以主持编制本公告附件3 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资质证书中的社会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视同为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第二条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 年11 月1 日至2016年12 月31 日期间的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可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我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不审查按前款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条件,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第三条 现有环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以及按第二条规定延续资质的机构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因不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资质条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第四条 现有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原配套政策和时限要求不变,脱钩时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现有环评机构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时,可参照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不具备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现有环评机构,在2015 年11 月1 日前,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本公告附件3 中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在2015 年12 月15日前报经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 24 号)中关于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 109 号)中关于改革进度安排和原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按照附表执行。含多项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主体工程内容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
建 设 项 目 内 容 | |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
轻工纺织化纤 |
—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制糖、糖制品加工,
乳制品加工,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类及其他
软饮料制造,屠宰,水产品加工;
—卷烟,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人造板制造;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塑料制品制造(不含
电镀工艺的);
—废塑料、废轮胎、废油再生利用;
—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品制造,服装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化工石化医药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
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
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
制品,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煤气生产;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含医药、
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
—油库、气库;
—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 | |
冶金机电 |
—炼铁(含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黑色金属压延加
工,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汽车、摩托车制造,
自行车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
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金属铸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或
喷漆工艺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和工艺品加工
制造;
—显示器件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
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船等再生利用。 | |
建材火电 |
—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制造,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及
其制品,石墨、碳素制品;
—火力发电(包括热电),生物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燃煤、燃油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 |
农林水利 |
—农业垦殖,经济林基地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转基因、物种引
进项目,转基因实验室;
—水库,灌区工程,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力发电,航
电枢纽工程;
—风力发电。 | |
采掘 |
—黑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有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石油开
采,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煤层气开采,煤炭开采,土砂石开采,
化学矿采选,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地下水开采工程。 | |
交通运输 |
—公路,新建、改建铁路及铁路枢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码
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机场;
—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仓储(不含油库、气库)。 | |
社会服务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
处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不以焚烧为主要处置方式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和危险废物
(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尔夫球场,公园(含
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建设,殡仪馆。 | |
海洋工程 |
—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
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 |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送(输)变电工程;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 |
核工业 |
—核动力厂、反应堆;
—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或处置;
—上述项目的退役;
—核技术利用和退役。 | |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
一般项目 |
—除核与辐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
核与辐射项目 |
—核动力厂、反应堆;
—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或处置;
—上述项目的退役;
—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
—核技术利用和退役;
—送(输)变电工程;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单台雷达探测系统,无线
通讯。 |
注:本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栏对应的建设项目,分别是指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附件3
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
对应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类别 |
建设项目目录 |
1 |
轻工纺织化纤 |
纸浆制造项目。 |
轮胎制造项目。 | ||
2 |
化工石化医药 |
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
焦化项目;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项目;煤制天然气、油、甲醇、烯烃、乙二醇、二甲醚及芳烃项目。 | ||
地下气库和地下油库项目。 | ||
农药原药生产项目。 | ||
3 |
冶金机电 |
炼铁(含球团、烧结)项目,炼钢项目。 |
电解铝、氧化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 ||
平板显示器件制造项目;多晶硅制造项目;年加工面积 48万平方米及以上印制电路板制造项目; 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 ||
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 ||
4 |
建材火电 |
燃煤火力发电项目。 |
燃煤热力发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
年处置 1万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 ||
5 |
农林水利 |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 | ||
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 ||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
6 |
采掘 |
年生产能力 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
总投资 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 ||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 ||
日采选黄金矿石 500吨及以上项目。 | ||
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 ||
年产 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 ||
年产 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 ||
7 |
交通运输 |
跨省(区、市)的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 ||
新建港区和新建年吞吐能力 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 ||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 ||
轨道交通项目。 | ||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 ||
跨境、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 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 ||
8 |
社会服务 |
总占地面积 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 50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 |
总库容 1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 ||
50公顷及以上的填海工程。 | ||
9 |
海洋工程 |
100公顷及以上的围海工程。 |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 ||
10 |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
11 |
核工业 |
核动力厂、反应堆,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药物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Ⅰ类射线装置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第一条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应当附具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正文之前。
第二条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按照附1执行。
第三条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按照附2执行。
第四条 编制人员名单表的编制内容中,应当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应章节名称,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程分析、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结论与建议及专项评价等相应内容。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件和存档件中附具的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应当为签章和签名原件。
附1
附1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按正本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彩色缩印件)
|
项目名称:××××××
文件类型:(注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适用的评价范围: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主持编制机构:××××× (签章)
附2
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
(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
编制
主持人 |
姓名 |
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登记(注册证)编号 |
专业类别 |
本人签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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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编制人员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登记(注册证)编号 |
编制内容 |
本人签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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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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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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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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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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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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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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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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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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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分别提交申请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须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库信息,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中填写有效的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学时;
(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七)承担第(六)项中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第二十条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及相关规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无须申报从业情况,其登记证编号视同为登记编号。社会区域登记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专业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类别为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前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变更,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以及登记有效期届满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2009年第20号和2010年第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