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办理
作者:枣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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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07 00:0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办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审批事项名称 | 枣庄市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 ||||
2 | 审批事项子项编号 (有大小事项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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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有大小事项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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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5 | 承诺办理期限 (如为即办件填写即办) |
15个工作日 | ||||
6 | 设定依据 (具体到条、款及具体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4、《关于委托枣庄市环保局审批办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鲁环发[2009]16号) | ||||
7 | 许可条件 | 枣庄市辖区内仅使用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单位 (一)一般要求: 一切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辐射工作单位。 2、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3、部分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二)特殊要求: 辐射工作单位在满足一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射线装置或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还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不同利用途径,应分别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函[2006]629号)附件3许可证条件说明中的最低要求: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制度和有效措施、必需的防护和监测设备;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9、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 ||||
8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 |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电子版;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留存附件 | |||||
4 | 经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 |||||
5 | 已有或者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和开放性核素明细 | |||||
6 | 满足许可证申领条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 |||||
7 | 现有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 |||||
8 |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 |||||
9 | 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 |||||
10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 | |||||
11 | 其他 | |||||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版,用A4纸打印或复印,涂改无效。材料骑缝加盖单位公章。 | ||||||
9 | 行政审批流程 | 申请→区(市)环保部门初审→形式审查→现场审查 | ||||
10 | 收费情况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类型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