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许可办 来自: 时间:2016-08-02 13:53

    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枣信用办[2016]1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要求予以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单位: 市环保局
编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备注
1 使用IV类、V类放射源及III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法人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法人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法人
5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法人
7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上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4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5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6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7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8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9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0 对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1 对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2 对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3 对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4 对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5 对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6 对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7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令)第三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令)第三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9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令)第三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0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令)第三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1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令)第四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2 对港口未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和运输设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3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4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5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6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7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8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9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0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2 对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3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4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5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6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7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8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9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0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1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2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3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4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5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6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7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8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69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0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1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4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5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二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6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7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8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9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0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1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2 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3 对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4 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5 对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6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7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8 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89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0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1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2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3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4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5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6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八)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7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8 对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9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0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1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2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3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4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5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6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7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8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9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九)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0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十)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1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2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十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3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4 对危险废物造成者不处置其造成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5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6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7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8 对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9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0 对危险废物造成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1 对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2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3 对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4 对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五)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5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逾期不改正”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6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7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行管理和处置的。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8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2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0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1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2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3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4 对造成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5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6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7 对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8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39 对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0 对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 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1 对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 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2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3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4 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5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有关事项的或不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7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8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拒不缴纳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49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0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1 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2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3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4 对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5 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6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7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8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59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0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1 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2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3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4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5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6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7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8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69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0 对造成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3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4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6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7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8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许可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79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3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4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5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6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7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8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9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造成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1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2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3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4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5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管理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6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7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8 对未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99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0 造成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放射性废物送交无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1 对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或者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2 对电磁能利用装置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3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4 对 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5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6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7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8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9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0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1 对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倍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2 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3 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4 对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5 对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6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7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8 对 违反规定,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九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9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十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0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1 对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2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3 对违反规定,运输原油、酸、碱、泥浆等货物的车辆不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措施限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4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5 对违反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限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6 对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7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8 对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9 对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0 对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1 对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2 对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3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4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5 对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6 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在农业用地和农用水源附近堆放、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7 对违反规定,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