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及延续服务指南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及延续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及延续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办理条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排污许可证变更: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排污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四十六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核发: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排污许可证变更: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排污许可证延续: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后进行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排污许可证核发十二个工作日
排污许可证变更及延续八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
(2)电话咨询:0632-316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