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环保 路查、路检的通知
作者:机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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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30 00:00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枣 庄 市 公 安 局
枣环字〔2013〕102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环保
路查、路检的通知
各区(市)环保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的要求,现就开展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协作,联合组成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路查、路检工作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劝导、警告为主,不做处罚,责令车主整改,2014年1月1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检查时,应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重点查处未参加环保检验、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上路行驶的车辆,环保部门配合查验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三、环保部门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上路行驶及集中停放地内的车辆进行路检抽测。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在检查过渡期内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的宣传。在居民区、停车场及人员密集区张贴通告,让广大车主知晓,争取群众支持。
五、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在路面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要耐心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各区(市)的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枣庄市公安局
2013年10月28日
枣 庄 市 公 安 局
枣环字〔2013〕102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环保
路查、路检的通知
各区(市)环保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的要求,现就开展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协作,联合组成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路查、路检工作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劝导、警告为主,不做处罚,责令车主整改,2014年1月1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检查时,应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重点查处未参加环保检验、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上路行驶的车辆,环保部门配合查验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三、环保部门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上路行驶及集中停放地内的车辆进行路检抽测。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在检查过渡期内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的宣传。在居民区、停车场及人员密集区张贴通告,让广大车主知晓,争取群众支持。
五、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在路面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要耐心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各区(市)的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枣庄市公安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