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垃圾谁负责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3-11-13 16:10

    最近有市民向环保局反映焚烧垃圾致空气污染的问题,根据《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焚烧垃圾应该由城市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 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有碍市容的; 
 (三)沿街门面、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牌(栏)、雕塑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不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过街横幅等,影响市容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十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十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十三)在公共场所及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落叶的; 
 (十四)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十五)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