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5-04-22 10:09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5]第16号
 
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0018013353  组织机构代码:74899204-6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  法定代表人:魏延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5年2月2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公司外排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为262mg/m3(排放标准为200 mg/m3),超标0.31倍。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5]第16号. 枣环听告字[2015]第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