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5-10-16 09:19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5]第19号
 
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0400001247  组织机构代码:74335981-5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临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良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4年3月,山东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二期130万吨/年焦炭(迁建)退城进园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014年6月,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以枣环评改字[2014]第21号文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补办环评手续,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恢复建设。201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但已建成并调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5]第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