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6-05-12 09:33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6]第8号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3493350366L
地址:薛城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污水排放口采取水样一份并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为8340mg/L、氨氮为54.6 mg/L、余氯为10mg/L,均超过排放标准。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4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经十路3377 联系电话:0531-66226601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政务服务中心3楼 联系电话:0632-3310107)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