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6-05-31 10:38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6]第18号
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0200034194
地址:枣庄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守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3月31日,枣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枣庄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830mg/m3,标准为200 mg/m3,超标3.15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或枣庄市人民政府(新城区民生路政务服务中心3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30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6]第18号
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0200034194
地址:枣庄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守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3月31日,枣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枣庄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830mg/m3,标准为200 mg/m3,超标3.15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或枣庄市人民政府(新城区民生路政务服务中心3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