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嘉辉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6-05-31 10:38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6]第16号
 
枣庄嘉辉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0400000320
地址: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昭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2016年3月14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检查,并对你单位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NOx浓度为1344mg/m3,超标3.48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4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