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三兴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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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28 14:21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6]第20号
枣庄三兴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4297946w 1-1
地址:峄城区古邵镇后杨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法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热风炉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SO2浓度为544mg/m3,标准为200 mg/m3,超标1.72倍;NOx浓度为488 mg/m3,标准为300 mg/m3,超标0.63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于5月23日收你单位陈述,经5月27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事务集体审查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联系电话:0531-66226601)或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政务服务中心3楼 联系电话:0632-3310107)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7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6]第20号
枣庄三兴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4297946w 1-1
地址:峄城区古邵镇后杨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法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热风炉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SO2浓度为544mg/m3,标准为200 mg/m3,超标1.72倍;NOx浓度为488 mg/m3,标准为300 mg/m3,超标0.63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于5月23日收你单位陈述,经5月27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事务集体审查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联系电话:0531-66226601)或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政务服务中心3楼 联系电话:0632-3310107)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