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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生态科 来自: 时间:2017-03-01 08:54

 SDPR-2016-0260002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环发〔2016〕175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和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4日

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根据本办法统筹年度预算安排。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
第三条  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范围的自然保护区,须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护区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
第五条  补偿标准依据年度补偿总资金和符合补偿条件的所有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系数和考核分值确定。公式如下:
A=
式中:
A—补偿标准,单位:万元;
Z—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单位:万元;
Ri—i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重要性系数,Ri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面积、自然保护区级别等确定,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与面积均在省级自然保护区中排名前三的自然保护区为第一类,Ri为1.5,其余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第二类,Ri为1;
Fi—自然保护区考核分值(满分100),根据年度考核确定,考核表见附件。
第六条  每个自然保护区实际分配的生态补偿资金,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系数和年度考核分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Yi =A×Ri×Fi/100
式中,Yi为i自然保护区补偿资金(万元)。
第七条  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自然保护区绩效评估和考核。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加考核。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结合当年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额度,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各市(直管县)收到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后,应于三十日内拨付至自然保护区,并敦促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原则上于当年支出完毕。
第九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合理规范,提高使用效益。
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考核表
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考核表
考核指标
(满分分值)
具体状况 分值 在相应选项下打√ 证明材料和说明
1.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10分) *1.无总体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 0    
2.有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但未按规定批复;或总体规划已批复,但未按规定及时修编。 6  
3.总体规划已批复,处于规划期内,年度计划已落实;或规划期满,规划基本落实到位。 10  
2.三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勘界(10分) *1.未进行分区。 0    
2.已分区,但未勘界或部分完成勘界。 5  
3.已分区,有明确边界和坐标,按规定设置界、桩、碑。 10  
3.管理机构(6分) *1.无满足保护区保护和管理需求的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 0    
2.有满足保护区保护和管理需求的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 6  
4.土地权属(3分) 1.保护区部分集体土地尚未签订共管协议。 0    
2.保护区土地权属清晰,所有集体土地均签订了共管协议。 3
5.环评手续(10分) *1.存在无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或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严重不符。 0    
2.所有建设项目均有环评手续并遵照执行。 10  
6.旅游开发(13分) 1.仅核心区或缓冲区存在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且无退出计划。 0    
旅游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退出计划。 5  
*旅游开发活动发生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 0  
2.核心区或缓冲区有旅游开发,实验区也存在旅游开发。 所有旅游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无全面退出计划。 0  
所有旅游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全面制定退出计划。 5  
*部分或全部旅游开发活动发生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 0  
  3.仅实验区有不符合国家、省管理规定或规划的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且无整改计划。 0  
旅游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整改计划。 8  
*旅游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 0  
4.核心区和缓冲区无旅游开发,实验区有旅游开发,但符合国家、省管理规定和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未进行旅游开发。 13  
7.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和其他违法违规开发行为(13分) 1.仅核心区或缓冲区存在违法、违规采矿探矿等行为或工业企业、房地产、养殖场和其他违法违规开发行为。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且无退出计划。 0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退出计划。 5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设立。 0  
2.核心区或缓冲区存在违法、违规采矿探矿等行为或工业企业、房地产、养殖场和其他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实验区也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且无全面退出计划。 0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全面退出计划。 5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设立。 0  
3.仅实验区存在违法、违规采矿探矿等行为或工业企业、房地产、养殖场。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且无退出计划。 0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退出计划。 8  
*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或养殖场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设立。 0  
4.自然保护区内无工业企业、采矿探矿、房地产、养殖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3  
8.居民点或农田(10分) 1.仅核心区或缓冲区有居民点或农田。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且无退出计划。 0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退出计划。 5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设立。 0  
2.核心区或缓冲区有居民点或农田,实验区也存在居民点或农田。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且无任何退出计划。 0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针对核心区或缓冲区制定退出计划。 5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全面退出计划。 8  
*有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设立。 0  
3.仅实验区内存在居民点或农田,生产活动影响保护区功能。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暂无退出计划。 5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已制定退出计划。 8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设立。 0  
4.仅实验区内存在居民点或农田,但对保护区功能未造成影响。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 8  
*居民点或农田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设立。 0  
5.保护区内无居民点和农田。 10  
9.监测和科研(10分) 1.未对保护区保护对象开展编目。 0    
2.保护区保护对象有编目,但无定期监测。 5  
3.对保护区保护对象编目,并定期开展监测。 10  
10.日常巡护(5分) 1.无日常巡护,或有日常巡护但无完善巡护记录制度。 0    
2.开展日常巡护,有完善的巡护记录或日志,巡护发现的问题未全面处理。 3  
3.开展日常巡护,有完善的巡护记录或日志,巡护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5  
11.资金拨付与管理(5分) 1.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0    
2.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但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情况需整改。 2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但生态补偿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形成结转结余。 3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且生态补偿资金当年执行完毕。 5  
12.制度建设(5分) 1.无保护区管理制度。 0    
2.有保护区管理制度,但规章制度不够完备。 2  
3.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完备健全。 5  
 
注:(1)标注*号的条款为否决项,有该情形的自然保护区未整改完成之前不予补偿;
(2)“11.资金拨付与管理”部分,如当年未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则不考核生态补偿资金执行情况。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