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解读:《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年2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枣环函字〔2023〕4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垃圾分类工作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12月,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8年11月,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指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2019年6月,总书记再次对垃圾分类作出重要指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2022年4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22〕19号),为进一步规范有害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有害垃圾的范畴
根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有害垃圾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比较少,但对环境的危害较大。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运、规范贮存、规范处置。有害垃圾集中到中转点后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分类贮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有害垃圾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四、解读机关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632-3358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