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尊敬的各排污单位负责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领或登记范围
全市列入国家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二、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结合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三、申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注册账号,首页法规标准栏目,可查找相关法规标准、附件资料等。
(二)填报信息。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审核程序、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四、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自2020年8月1日起,排污单位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部门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对排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8688027 滕州分局5535056 薛城分局 4417651
山亭分局 8823635 市中分局 8022953 峄城分局 8079139
台儿庄分局 6682201 高新区分局 8692726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