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枣环字[2018] 64号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具体工作由法规宣教科负责。
第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规宣教科审核。
第五条 法规宣教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规宣教科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环境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