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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8-12-18 11:04

枣环字[2018] 64号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具体工作由法规宣教科负责。

    第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规宣教科审核。

第五条 法规宣教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规宣教科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环境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