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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作者:生态科 来自: 时间:2013-07-23 09:36

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9】4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农村环保工作,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农村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并存,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饮水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治理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地区早日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巩固治水、突出治气、统筹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重心,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发展文化旅游结合起来,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实行“以奖代补”,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拓宽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切实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成效。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以“环城、环镇、环河”(以下简称“三环”)为中心,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先中心镇,后一般镇,逐步向“三环”周围推进。重点解决城市郊区、乡镇周围、景区周边、河流两岸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集中的饮水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按照“供水城乡一体化、环卫城乡一体化、监管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尊重农民意愿,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农村环境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着力推广一批投资低、效果好、使用方便、运行费用省、农民乐于接受的环保技术。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及运行机制。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5-10年的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工业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生活污染得到有效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逐步消除,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提升,农民生产与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实行协调发展。
近期目标:到2012年年底,全市3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区(市)驻地中心点周围4公里,所有乡镇驻地中心点周围2公里,重点景区周边2公里,枣庄辖区内七条主要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村庄要达到《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三环”范围内的村镇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率达到98%以上;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外排污染物达标率达到98%。
中期目标:到2015年年底,全市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区(市)驻地中心点周围6公里,所有乡镇驻地中心点周围5公里,重点景区周边5公里,枣庄辖区七条主要河流两岸3公里范围内村庄要达到《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标准》。“三环”范围内的村镇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均达到100%;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9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外排污染物达标率达100%。全市 “三区一线”(即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露天矿山开采实现损治动态平衡。
三、把握工作重点
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以“三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切入点,坚持“示范先行、典型引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方式,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解决农民的饮水安全问题。各区(市)要加快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以“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城市化、供水保证安全化”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污染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开展农村饮用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清理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严防畜禽业污染水源;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2012年底前,各区(市)至少建设2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农村地表水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步伐。扩大区(市)驻地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覆盖面。按照污水处理规范化要求,通过管网延伸,提高周边乡镇、村庄的污水处理率。加快乡镇驻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2年前所有中心镇要建设镇污水处理设施,2015年前所有具备条件的城镇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要按照“因地制宜、节省投资、运行简便,效果稳定”的原则,根据废水量以及环保要求选择适合村庄实际的污水处理方式。要结合村庄的地形地貌、天然坑塘、河流,采取沼气池、氧化塘、氧化沟以及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一级处理等。2012年,“三环”近期目标内的乡镇和村庄实现污水的合理处置和达标排放;2015年,“三环”中期目标内的村庄实现污水的合理处置和达标排放。
加大生活垃圾的处置设施建设力度。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实现“户收集、村集中、乡镇运输、区(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运作处理模式。在建的垃圾处理厂要加快建设步伐,保证2011年前全部投入使用。每个村庄垃圾收集点,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分类场,定人定责定时清理农村生活垃圾。2012年前,“三环”近期目标内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前,实现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鼓励距离垃圾处理厂较远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扶持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三)全面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治理。
要对现有不达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施限期治理,提倡“散户集中养殖,污染集中处理”,发展生态养殖。
科学规划,发展集中式养殖小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原则,调整现有畜禽养殖场布局,鼓励农村发展集中式养殖场,鼓励畜禽养殖场开展以建设沼气池、生产有机肥为主的综合环境整治。饲养小区要合理选址,远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和生活区等。发展生态养殖。将治理污染、回收能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开展水产养殖治理,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到2012年建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3处,省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基地3处。
四)控制农村面源污染。
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技术。建立农药使用示范区,采用财政补贴方式奖励农民使用生物防治技术。以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染治理为重点,运用粪便无害化处理、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沼气厌氧发酵等综合工程技术,开发农村新能源和有机肥料、畜禽饲料;奖励农民回收农膜,防止农业生产残留物流失并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2012年,“三环”近期范围内的村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100%;全市农业标准化基地面积达到100万亩;瓜果蔬菜等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无公害农产品品牌达到160个,面积达95万亩;绿色食品发展到60个,面积达到35万亩;有机食品发展到45个,面积达4万亩。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的污水灌溉,严禁在蔬菜基地进行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安全。2012年前,建设1处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
(五)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加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控制向河流、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确保境内7条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建立完善农村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坚决制止在农村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检查力度,严防“土小”企业死灰复燃。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引导村镇企业适当集中,推行污染集中治理,有效减少农村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村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
(六)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与建设。
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大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力度,禁止建设项目征占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严格执行征占林地“占补”规定。加大湿地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2012年,全市水土流失治理率超过86%;山区、矿区无乱采滥挖现象,“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25度以上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完成7个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试点工程;新增和完善农田林网30万亩,新增封山育林2万亩,新增绿化示范村40个;建设1个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区(市)。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区(市)要组织人员对所属辖区“三环”近中期治理范围内的村庄进行调查摸底,对影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 2009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在乡镇编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调剂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对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区(市)要对本地影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确保如期实现“三环”近中期目标。
(二)加强部门合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环保、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人事、水利和渔业、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卫生、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发改部门负责抓好有关规划实施的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抓好农村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推广应用,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加大农村环保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环保资金使用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督导区(市)政府强化破损山体的修复、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抓好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建立适宜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人事部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对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水利和渔业部门负责抓好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渔业生产污染防治,指导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农业部门负责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扩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面积,指导开展农业秸秆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池三改”和“四位一体”工程。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农户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林业部门负责抓好绿化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改厕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指导村卫生室集中、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科技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对本《意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成效。
(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各区(市)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本级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工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农村环境监测监管等。要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保,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市财政要逐年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示范村和生态创建村等。
(四)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区(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乡镇要明确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要经常性开展环境监测、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察、环境执法活动。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保护、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体化体系。
(五)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农村环保科技奖励机制,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六)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弄个吗的环境权益。
(七)严格监督考核实行区(市)长、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把该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范围,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