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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生态科 来自: 时间:2013-07-23 09:33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枣政办发[2011]1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
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
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09]41号)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遵循“区(市)为单元、考核乡镇、共同负担、以奖代补”的原则,以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手段,以完善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示范先行、典型引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打造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生态型新农村。
 
第二章  整治内容及目标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分散式畜禽养殖户污染、工业污染尤其是“土小”企业等影响村容村貌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生活垃圾治理做到可利用垃圾不出村。按照“户收集、村集中分类、乡镇中转、区(市)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模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垃圾分类减量处置,日产日清,可利用垃圾村内综合利用,不可利用垃圾村集中,乡镇定期运输。示范村至少建设一个生活垃圾堆肥厂,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超过80%;示范乡镇驻地建设一个垃圾中转站,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开展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超过70%,逐步实现垃圾处置产业化、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生活污水治理做到无污水直接排放。示范村按照“因地制宜、节省投资、运行简便、效果稳定”的原则,铺设完善污水管道,采取沼气池、氧化沟、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村内无污水横流和直接排放现象。示范乡镇驻地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辖区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超过70%。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做到畜禽生态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理。示范乡镇、示范村内养殖专业户采取积极措施,实施生态养殖,减少污染产生,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养殖场周围无粪便堆积、无污水外流,做到污染零排放。
——工业污染治理做到无“土小”企业。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淘汰取缔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无“土小”企业存在。
——环境治理实现整齐规范净化美化。多措并举清理沉积垃圾杂物,疏浚沟渠河道等,做到沟渠河道无垃圾、无障碍物、无漂浮物、无白色污染,道路整齐清洁无“三堆二垛”、无杂草;有条件的乡镇、村道路两旁绿化美化亮化,实现水清、路净、村美。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采取全市统筹规划,区(市)政府主抓,乡镇负责落实,村庄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市农村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协调主体,其下设办公室职责是:按照上级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农村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工作,负责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评比、结果公布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制定所辖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组织协调推进、监督管理及定量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主体,其职责是:根据区(市)工作计划要求,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构,负责整治方案的编制拟定、配套经费筹措、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由乡镇长负总责,具体落实本乡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其任务是:负责本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公示工程项目经费开支,对村民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并督促村民自觉履行,带领村民积极落实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并负责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市财政从本级预算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市)要从本级预算中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用于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示范乡镇要积极筹措,足额落实示范村建设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补助等。示范乡镇、示范村要落实环境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区(市)级报账制,区(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或村庄自筹资金是否实行区(市)级报账制,由区(市)视情况确定。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1.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对金属、玻璃、塑料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电池、农药瓶、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置。
2.城镇周边和环境敏感区的农村,在分类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户收集、村集中分类、乡镇转运、区(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处理处置生活垃圾。
3.对无法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选择经济、实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在收集分类基础上,采用“无机垃圾填埋处理、有机垃圾堆肥处理”等技术。砖瓦、渣土、清扫灰等无机垃圾,可作为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及建材原料等使用。有机垃圾宜与秸秆、麦草等农业废弃物进行静态堆肥处理,或与粪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沼渣等混合堆肥;也可混入粪便,进入户用、联户沼气池厌氧发酵。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要按照“因地制宜、节省投资、运行简便,效果稳定”的原则,根据村庄所处地理位置、废水量以及环保要求,选择适合村庄实际的污水处理方式。
2.城镇周边的村庄要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置。
3.不在城镇周边的村庄鼓励采用粪便与生活杂排水分离的新型生态排水处理系统。宜采用沼气池处理粪便,结合村庄的地形地貌、天然坑塘、河流,采取氧化塘、氧化沟、湿地处理、快速渗漏及一体化装置技术处理生活杂排水。
4.新农村改造后的集中农民生活区,要建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建立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二级生物处理技术。
5.处理后的污水,宜采用洼地、田地等进一步净化、储存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敏感区内的水体。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村庄内不达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限期治理。提倡“散户集中养殖,污染集中处理”,发展生态养殖。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应实现人畜分离,鼓励采用沼气池处理畜禽粪便,并实施“一池三改”、推广“四位一体”等农业生态模式。
 
第六章  验收、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验收采取“区(市)验收为主、市抽查验收为辅”,验收后纳入示范乡镇、示范村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配套、落实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综合整治环境效果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具体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土小”企业清理取缔情况和环境治理情况(具体见附件)。
第十八条 验收通过的示范乡镇、示范村由市政府授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称号,并按照验收等级,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 发挥新闻宣传媒体作用,实行舆论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附件: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指标
 
 
 
 
 
 
 
附件:
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指标
 
示范名称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1 乡镇驻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示范乡镇建有垃圾中转站
2 乡镇驻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90  
3 乡镇所辖行政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的比例(%) ≥70  
4 新建农村集中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5 新建农村集中社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85  
6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 100  
7 乡(镇)辖范围内“土小”企业清除率(%) 100  
8 是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  


1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率(%) 100  
2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80 示范村内建有堆肥厂
3 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4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 100  
5 村辖范围内“土小”企业清除率(%) 100  
6 是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  
 
 
 
 
 
 
 
 
 
 
  
 
主题词:农村  环保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