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资金项目的函
作者:生态科
来自:
时间:2016-01-19 15:08
枣 庄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枣 庄 市 财 政 局
枣 庄 市 财 政 局
枣环函字[2016]14号
关于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资金项目的函
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山亭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按照《关于下达2015年国家补助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枣财建指[2015]55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国家补助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的通知》(枣财建 [2015]46号)要求,分别向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山亭区和台儿庄区下达了2015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和2016年国家补助农村节能减排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省要求:2016年6月底前完成2015年项目,2016年底完成2016年项目。为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函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形成推进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镇村共同参与的项目领导小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建立定期现场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或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进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动员大会,确保2016年1月底前召开动员大会。二是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积极落实枣环函字[2015]240号文件要求每月10日前及时上报上个月各类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成效,市环保局每季度第二个月进行通报。
二、加强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一是认真落实批复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项目,未经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中央资金使用额度。二是认真执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公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并注意相关文件的保存完备。落实《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流域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流域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并于2016年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三是认真搞好项目建设。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搞好项目建设。建设项目要注重 “现场感”,项目现场应有明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宣传标识,污水处理项目应设置便于观察和取样的出水口,要有工艺流程、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指示牌等内容。四是认真做好资料归档。加强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实现全过程都有相关材料支撑。五是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建立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发挥效益,将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制定农村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筹措渠道,落实运行维护队伍,保证设施运行正常,能够达标排放,并有台账记录。在长效运行方面,要紧密结合实际,
积极探索多种运行方式。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
一是尽快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参照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制定县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流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环境专项保护资金现行财政报帐办法或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二是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要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三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项目资金入账。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201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要于2016年7月底前,2016年项目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审计并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9日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