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0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四、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七、监督管理
八、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做到快速响应、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程度,保护公众人身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枣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必须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就近处置、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科学办事、技术应急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分局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以启动区(市)分局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为主。
重污染天气、辐射等已完成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的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依照专项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见附件1。
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要求,负责指挥(指导)枣庄市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1.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报告,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事件发展过程,立即做出反应。
2.辖区内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及以上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要严格按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参加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组织指挥枣庄市内和参加跨市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执法、监测和处置,指挥区(市)、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和处置。
5.指导公众进行防护,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开展消毒、去污等处理工作。
6.经上级批准,负责发布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
7.完成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它环境应急任务。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见附件2。
(二)工作机构组成和职责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技术组、应急监测组、应急执法组、应急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部门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负责全市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督促并落实全市环境安全预防和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环境应急任务。
2.专家技术组:分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部门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综合与法规科、财务与生态环境监测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科,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协助局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分析事态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3.应急监测组:分管财务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部门为财务与生态环境监测科。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跟踪监测;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环境应急任务。
4.应急执法组:分管环境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部门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工作;督促区(市)分局提供企事业单位执法信息;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环境应急任务。
5.应急危险废物处置组:分管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部门为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协助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它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对污染区域去污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安全处置泄漏物料、被污染的物品及其它危险废物;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环境应急任务。
6.应急保障组:由市局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部门为办公室、人事科、财务与生态环境监测科。
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环境应急任务。
(三)各区(市)分局职责
各区(市)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本辖区环境应急工作,并对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1.发现或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并确认后,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报告范围、内容、时限等,依照本预案“信息报告与通报”规定);
2.负责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做好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纠纷处理工作.
3.组织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工作;
4.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环境应急任务。
(四)临时机构
1.派出工作组及职责
派出工作组是在应急启动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直接加入市政府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履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环境应急任务。
2.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视情况临时组成,由局长指定一名局领导担任指挥,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为成员。现场指挥部是市生态环境局在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应急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度、联络、协调工作,或者受局应急领导小组委托,代行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部分职责。
(一)预防
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者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环境安全的事件时,局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相关信息后,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向枣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对应级别的预警发布建议。
涉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或授权发布)。
2.预警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责令有关单位及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落实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
(2)责任报告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信息报告时限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临近地市的,局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提出向有关市政府通报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权限
枣庄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组(见《枣庄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定专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局应急领导小组在信息发布中的职责
适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在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等情形下,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发布信息的建议。
立足部门职责,提出关于信息发布内容的建议。发布信息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级。
发生特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局应急领导小组将在上级领导下做好如下工作:
(1)保持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事发地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领导下调集应急人员、物资和设备,实施应急处置;
(3)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保持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事发地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区(市)分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局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保持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事发地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市)分局负责启动Ⅳ级响应。根据区(市)分局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二)响应流程
1.接警
接到疑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信息来源。如上级已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应当及时了解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2)事件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事故是否可控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等。
(3)如涉及污染物泄露,应该尽快了解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4)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2.下达预备通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组人员尽快展开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
(5)事件所在区(市)分局所采取的工作。
3.派出先遣处理组
为及时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件所在区(市)分局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后,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4.报告和建议
根据先遣处理组报告,初步确定事件等级,依照程序向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5.下达应急通知或指令
在接到市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市政府指令,结合先遣处理组及区(市)分局掌握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应迅速确定应急任务,并及时下达应急通知或指令,内容包括:
(1)事件、事故概况及等级;
(2)应急总目标;
(3)各应急工作组的编成、任务及有关要求;
(4)出动时间、行动路线、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
(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与方法,通信联络方法,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法;
(6)协作单位的任务及协作方法与要求;
(7)指挥员的位置及代理人。
6.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组响应流程
(1)受领任务。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工作组)须在接到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通知或指令方可组织行动,并随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行动进展情况。
(2)组织准备。各工作组接到应急通知或指令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研究本工作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车辆,组织成员加入开进序列或单独组织向事发地出动。同时还要尽量了解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害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及可能影响的趋势,或污染区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污染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3)进行防护。各工作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应根据环境事件、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而后进入应急现场。
(4)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工作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
(5)组织后续梯队。根据任务需要适时组织第二、第三梯队支援前方,始终保持充足的战斗力。
(6)应急后期工作。各工作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后环境恢复工作,同时做好应急总结。
(7)应急过程的记录。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如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应急管理办公室存档。
(三)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有:
(1)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组织各级、各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负责组织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知工作;
(5)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1.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且无复发可能。
(4)事件、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局应急领导小组统筹考虑上述应急终止条件,确定应急终止时机。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终止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宣布(或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现场指挥部接到局应急领导小组转发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向所属各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3)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组织指挥人员撤离。
(4)应急状态终止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需要,适时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3.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工作:
(1)必要时,监测组持续开展跟踪监测。
(2)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应急结果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事件、事故等级;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的规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报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3)专家技术组牵头调查(或指导区(市)分局调查)事故原因,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4)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审批。
(5)依照市生态环境局设备管理情况,各工作组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一)总结评估
(1)按照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或指导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开展)调查,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按照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编制较大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按照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估工作;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局应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六、应急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并依照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设备、执法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
(三)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采取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与网络传输相结合的方式,以有线通信为主。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局内办公室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与在外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信为主,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实现应急通知的快速下达。必要时也可采取直接派车接送等运动通信的方式传递。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的方式进行。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对讲机、移动电话,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传输。
3.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局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在应急过程中与各工作组和区(市)分局之间的通讯联络,主要是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有线或便携无线上网设备、车载通信系统、对讲机、辅以运动通信,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交流,及时上报情况、下达处置命令。
各工作组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车载通信系统,对讲机、辅以运动通信,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交流。
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送至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送到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
2.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大宗应急物资的情况,局应急指挥部应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逐步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贮备点和环境应急物质储备信息库。
3.生活保障。由局办公室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六)培训与演练
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执法等专门人才。
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四)责任追究制度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成员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办公室、综合与法规科、人事科、财务与生态环境监测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及各区(市)分局。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安全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并就环境安全应急工作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好沟通协调;负责组织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拟定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市)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下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市委、市政府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和新闻稿件。
综合与法规科: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人事科: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财务与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全市生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经费;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应急监测、环境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协调全市环境监测力量,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形势分析工作;协调和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的环评、验收相关文件资料;负责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落实。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拟定全市水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涉水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大气环境科:负责拟定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大气、噪声、光等功能区划,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涉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拟定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涉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协助有关科室、单位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它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安全处置泄漏物料、被污染的物品及其它危险废物,及污染区域去污处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或督促事发地区(市)分局提供)相关企事业单位执法信息;配合有关科室或单位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
各区(市)分局:在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指导相关区(市)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