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智百科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法宣科 来自: 时间:2016-11-07 16:26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6]第43号
 
山东威智百科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5415254Y 1-1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神工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魏彦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8月11日,枣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威智百科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该单位门卫以请示领导为由拒不开门配合检查,且在电话请示后仍未配合检查。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16年8月25日,受你单位委托的单位张振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16年8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签字确认的送达回执,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16年8月11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市做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枣环发[2015]13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新城区民生路政务服务中心3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