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枣庄市薛城区第二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及活动规模变更申请

作者:审批大厅 来自: 时间:2017-08-11 14:23

 

 

经研究,对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枣庄市薛城区第二人民医院)新增Ⅲ类射线装置两台,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和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以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如下:

一、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枣庄市薛城区第二人民医院)位于薛城区永兴西路89号。该单位新增DR一台,型号:Radnext50plus-E,新增X线胃肠机一台,型号:POPULUS So(H4)-2,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丢失,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鲁环辐证[04537]。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枣庄市薛城区第二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和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补发申请表的编号:鲁环辐证补〔2017〕04284号;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的编号:鲁环辐证规〔2017〕04285号;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号:鲁环辐登表[2017]3号变更时间:2017年01月23日。

二、我局提出以下要求,请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枣庄市薛城区第二人民医院)遵照执行。

1.严格按照许可证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增加使用、部分终止、全部终止使用时,应当及时申请许可证变更或注销。

2.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和再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3.定期修改、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环境监测等工作,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市、区(市)三级环保部门提交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4.做好辐射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督和个人剂量档案工作。

三、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枣庄市薛城区第二人民医院)应于接到此审批意见三个月内向枣庄市环保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枣庄市薛城区第二人民医院)应在接到此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许可证延续材料材料送薛城区环保局,并接受其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2017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