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
经研究,对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新增使用Ⅱ射线装置三台。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的批复如下:
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位于枣庄市薛城区燕山中路。该单位新增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三台,其中医用直线加速器两台,型号:Clinac ix,DSA一台,型号:Artis Zee Ⅲ Floor。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鲁环辐证[04536]。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变更申请表的编号:鲁环辐证规〔2017〕04282号,变更时间:2017年01月05日。
二、我局提出以下要求,请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遵照执行。
1.严格按照许可证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增加使用、部分终止、全部终止使用时,应当及时申请许可证变更或注销。
2.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和再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3.定期修改、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环境监测等工作,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市、区(市)三级环保部门提交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4.做好辐射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督和个人剂量档案工作。
5、产生的废弃或退役射线装置应交射线装置生产厂家或送由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6、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应于接到此审批意见三个月内向枣庄市环保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应在接到此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许可证申请延续材料送薛城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2017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