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薛城区城市供排水总公司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8]10号
枣庄薛城区城市供排水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164560995C法定代表人:杨其峰
地址:薛城区常庄镇前大庄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18年7月2日,枣庄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例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出口总磷浓度为0.68mg/L,标准为0.5mg/L,超标0.3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受你单位委托的姜斌签字确认的2018年7月26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枣庄市环保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枣环字[2017]65号)第8项重点排污单位“超过标准2倍(含2倍)以下的”条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新城海关大楼4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8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