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1-05 15:57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35

 

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39330375法定代表人:王刚

地址:滕州市鲍沟镇南沙河东站西厂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枣庄市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自动监测超标日报显示,2019年8月26-27日,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1#线外排废气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浓度分别为607mg/m3、626mg/m3,分别超标0.52倍、0.56倍。2019年9月2日,2#线外排废气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浓度为838mg/m3,超标1.0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授权的陈亚锋签字确认的2019年9月6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枣庄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自动监测超标日报,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0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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