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1-05 15:59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38

 

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6906445152法定代表人:杨运文

地址: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19年7月2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包装车间正在生产,东西两侧卷帘门没有放下,生产时没有密闭,扬尘较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运文签字确认的2019年7月24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