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建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1-05 16:00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41

 

滕州建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R65HX2法定代表人:郭瀚阳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崔庄村西滕官路西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19年7月3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贮存机制砂物料的料棚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你单位委托的郭伟签字确认的2019年8月15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9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