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衢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1-05 16:01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43

 

山东天衢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2382717J法定代表人:高兴敏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宁波路76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2019年8月13日,山东省定点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企业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光氧设备灯管损坏较多。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授权的李可签字确认的2019年9月2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