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源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1-05 16:04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45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源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44676009法定代表人:王学忠

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广润路70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2019年8月13日,山东省定点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焊接工艺正在生产,一台移动式焊烟收集器无法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学忠签字确认的2019年9月2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案,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