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南郊热电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2-19 09:05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54

 

枣庄南郊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2679992Q法定代表人:田金香

地址:枣庄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2019年8月2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3号2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授权的段琦签字确认的2019年9月5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