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2-19 09:06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56

 

滕州市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RHR75G法定代表人:张刚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界河镇界河大桥北600米路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2019年10月19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滕州市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活性炭无更换记录,厂区西侧破碎车间北段存放砂石物料,车间卷闸门未关闭,东侧墙面与上端围挡间有空隙未完全封闭。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杜恒念签字确认的2019年10月22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管理台账,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贮存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共7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