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2-19 09:07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58

 

山东泉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9012807L法定代表人:张宗辉

地址: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7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纳情况        

2019年11月1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物料露天堆放,砂石作业无任何抑尘措施,石灰石传输皮带未密闭,石膏棚、生料工段车间未密闭。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潘洪强签字确认的2019年11月15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对不能密闭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4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共计处6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