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4-07 09:22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20]13

 

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334688853Q法定代表人:刘冲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北陈郝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191116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精整车间打磨工序和成型车间调质炉调质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2台除尘设施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你单位授权的邓磊签字确认的2019年12月2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的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0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

                                   202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