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易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20]16-1号
枣庄易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MP9J63T法定代表人:韩猛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348线向南500米路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2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贮存石子、石粉物料的料棚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猛签字确认的2019年11月26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5日拍摄的现场视频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贮存石子、石粉物料的料棚未密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20]1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你单位处2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共计对你单位处2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9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20]16-2号
当事人名称:韩猛
身份证号:37040219850811001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2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负责的枣庄易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1.你签字确认的2019年11月26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你为该项目唯一负责人的事实;2.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5日拍摄的现场视频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20]16—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你处5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