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罗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8-14 14:17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20]20

 

山东先罗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22107943法定代表人:张盛玲

地址: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前于里村(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0年6月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存在喷漆车间产品正在晾漆,车间门已开启,车间未密闭的问题。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你单位授权委托的孙晋革签字确认的2020年6月5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由你单位授权委托的孙晋革签字确认的2020年6月2日在山东先罗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7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2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根据《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整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

                                   20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