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兴晶石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21]1号
山东泉兴晶石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9012807L法定代表人:张宗辉
地址: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7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2020年11月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北侧物料棚内扬尘严重,棚顶有漏洞,粉尘从棚顶外溢;2号棚库内喷淋未开启,北侧、东侧库门未关闭,粉尘外溢棚外。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学斌签字确认的2020年11月5日在山东泉兴晶石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2.由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潘元明签字确认的2020年11月24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6日